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委**村**号,现住**镇**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8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丙驾驶一辆蓝色福田雷沃牌拖拉机在陆良县**镇**村委**村补丁石地里犁田,因被不起诉人朱某丙在地里驾驶拖拉机犁田过程中让其女儿朱某甲和朱某乙将两口袋洋芋放在旋耕机刀轴外壳上,致使朱某甲被搅进旋耕机刀轴内致死。经鉴定,朱某甲系机械外力(如旋转中的旋耕机刀片)作用于身体致全身多处复合型损伤,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朱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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