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男性,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朱某戊以自己家诸事不顺为由与朱氏族人商量要搬迁朱氏家族祖坟内其奶奶的坟墓,朱氏家族的人以祖坟不能随意迁出或新增,且因时间久远无法确定朱某戊奶奶坟墓为由,不同意搬迁。2020年7月18日晚,朱某戊在未告知朱氏家族的情况下雇佣严某某和赵某某将其奶奶坟墓从祖坟内迁出。
朱氏家族的人发现坟墓被搬后,遂提出让朱某戊请“阴阳”将挖开的墓坑及散落的尸骨进行安置,但朱某戊并未照办。2020年8月5日,朱氏家族多名成员在与朱某戊协商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将朱某戊推倒拖拽并拍摄照片。
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乙与朱某甲、朱某丙、朱某丁找到赵某某询问情况。得知赵某某是被严某某叫去挖坟的,四人又让赵某某带路去严某某家。朱某乙给严某某介绍朱某丁是山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朱某甲和朱某丁称严某某和赵某某帮人挖坟是违法的事情,可能会坐牢,朱某甲给严某某看了朱某戊被拖拽的照片,四人威胁严某某并提出三个条件,要求严某某在二日内完成:一是让严某某向朱某戊问清楚是和谁一起商量搬坟的,“阴阳”是谁;二是让严某某和赵某某与朱某戊商量找“阴阳”将挖开的老坟安置;三是严某某与赵某某要承担相应费用。严某某认为无法完成上述要求,因惧怕朱家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对其实施暴力,情绪悲观,遂喝农药自杀,被家人及时发现,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康复出院。
事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赔偿了严某某医疗费,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草甘膦异丙胺盐药瓶二瓶;2.受案登记表,严某某住院病历,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丙、朱某乙、朱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8.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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