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曾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通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11日,通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科区客运站北门西侧路南**招待所内存有一套用于群发信息的电子设备并处于开机状态,当天通辽市移动公司工作人员配合通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该招待所查获此设备。经查,此设备系朱某甲伙同朱某乙于2015年6月底放置于该招待所内,据通辽市移动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显示,该设备于2015年7月23日至查获当日,共计对1048576个通信用户发送共计1635423条短信,信息内容为办理各种证件,货到付款,并留有联系方式,期间对单个通信用户的通信阻断不满1小时,损失无法估计。2017年3月,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核验证明,该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机构型号核准,属于伪基站设备,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非法无线电设备。2019年12月3日,通辽市公安局委托北京**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伪基站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检出伪基站相关电子数据,其中包括短信发送内容19个、伪基站短信发送IMSI记录1635603条,检材具有伪基站的短信发送功能,但因伪基站设备中未发现相关数据能清晰证明用户正常通讯被中断的时间长短,故无法给出关于用户通信中断时间的确切结论。经进一步侦查,此伪基站是朱某甲在网上购买,朱某乙负责案装和调试。朱某甲、朱某乙二人通过此伪基站强行向设备周围10-20米范围内的不特定人群发送办理假证件、假学历、假发票的短信,有办理需求的人收到短信之后就会给其二人打电话办证,每个假证收取100元,其中成本40元、利润60元,假学历、假发票价格更高、利润更大,二人通过此设备在通辽市经营一个多月时间,朱某甲非法获利90000元,朱某乙非法获利6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系2015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罪名之前的所实施的,因此不构成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是否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无司法鉴定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通信中断用户的数量予以说明及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是否构成诈骗罪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等罪名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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