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二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4日至8月24日,自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江苏**有限公司和舒城**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江苏**有限公司承建“**房地产项目工程,“**房地产项目工程由朱某甲和朱某乙具体负责。2018年6月,该房地产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因舒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2019年2月20日江苏**有限公司向六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883018元。

2018年10月10日,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江苏**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10月2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16802921元足额支付;2018年11月12日,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江苏**有限公司再次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18年11月19日前将新增的工资6267574元足额支付。

2018年11月5日,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县公安局于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11日左右,江苏**有限公司与24个班组班组达成协议,各班组工头签署承诺书,确认欠薪数额共计906.44万元。江苏**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左右基本付清农民工工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

2.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