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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非法经营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庄**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继续对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已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原则,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决定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该案,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德宏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7日13时,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根据线索对瑞丽市**村委会**村外公路边停放的车牌号为云******白色江淮小卡和车牌号为云******的红色东风牌小卡车进行检查,当场从两辆小卡车上查获21件卷烟,随后对涉案车辆停放地附近场所进行排查。发现在瑞丽市勐卯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前院、后院的1个仓库及9个出租房内存放着卷烟,随即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与瑞丽市烟草专卖局对瑞丽市**村委会**村内张某乙所有的仓库及出租房进行联合检查,当场从前院所有的仓库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4900条(98件)、84mm全包装红河(甲)250条(5件)、84mm翻盖红河(88)350条(7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00)650条(13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900条(18件)、84mm翻盖红塔山(新势力)150条(3件)、84mm翻盖云烟(紫)“授权生产”50条(1件)、84mm全包装云烟(珍品)100条(2件)、84mm全包装红山茶200条(4件),共计9个品种7550条(151件)卷烟;在前院所有的出租房内查获:1.在3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全包装红山茶1000条(20件)、84mm翻盖云烟(紫)500条(10件)、84mm翻盖红河(甲)450条(9件)、84mm全包装红河(甲)850条(17件),共计4个品种2800条(56件)卷烟;2.在4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红河(甲)550条(11件);3.在6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红河(88)200条(4件)、84mm翻盖试制(清甜香润)150条(3件)、共计2个品种350条(7件)卷烟;4.在7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500条(10件);5.在11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600条(12件)、84mm翻盖红河(88)1300条(26件)、共计2个品种1900条(38件)卷烟。在后院所有的出租房内查获.1.在6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350条(7件)、84mm全包装“红河”(甲)150条(3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100条(2件),共计3个品种600条(12件)卷烟;2.在7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全包装“红河”(甲)500条(10件)、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150条(3件)、84mm翻盖“云烟”(紫)100条(2件)共计3个品种750条(15件)卷烟;3.在8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400条(8件)。4.在11号出租房内查获84mm翻盖“云烟”(紫)2300条(46件)、84mm翻盖“红河”(甲)50条(1件)、84mm翻盖“红河”(88)750条(15件)、84m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150条(3件),共计4个品种3250条(65件)卷烟。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瑞丽市**村***号前院的10号仓库及3、4、5、6、7、11号租房用于囤积、中转其从境外购买的卷烟,并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聘请张某甲为其管理存放卷烟仓库及出租房,犯罪嫌疑人朱某甲通过介绍其他小卡驾驶员为“张师”(在逃)、“缅甸货”(在逃)等人运输卷烟获取提成,2019年4、5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乙到瑞丽**村后院租用了9、12号仓库,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在今年芒果季节过后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乙运输过一次卷烟。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介绍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运输卷烟两次,2019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找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租用货车,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便介绍段某某到瑞丽市**村运输卷烟,2019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朱某甲联系后,并到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在瑞丽市**村***号前院请张某甲看管的5号出租房装烟,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孙某某一同将21件卷烟搬至车牌为云******、云******的货车上,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孙某某将卷烟装好后便将货车停放在瑞丽市**村路边,2019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孙某某发现各自所驾驶的小货车不见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便将情况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犯罪嫌疑人朱某甲就指使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孙某某将运输卷烟的事推给被不起诉人朱某乙及罗某。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租用张某甲负责管理的瑞丽市**村***号前院的10号仓库及3、4、6、7、11号租房内当场查获273件卷烟。

2016年8月3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300条被瑞丽烟草专卖局查获;2017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350条被芒市烟草专卖局查获;2018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40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2019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无证运输卷烟35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2019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无证运输卷烟60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2019年9月16日孙某某无证运输卷烟500条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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