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楼张村3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驾驶豫KV****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处时,与由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朱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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