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曾用名朱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20119**********,初中文化,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家园*号楼,农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3时01分,被不起诉人朱某驾驶甘LR****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砚峡小区南门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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