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6月29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14日补查重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0日20时18分许,朱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寿春镇寿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春路与春申路交叉口南侧010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5.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6.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县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血样检测时无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血样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朱某驾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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