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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明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为江西省宜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中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0370438号变形拖拉机途径宜丰县邓石线石市镇何家村路段时,被开展酒驾等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市中队发现并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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