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鸡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4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管制刀具一把;2017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鸡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1日因吸毒成瘾被鸡东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由鸡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执行,2019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10日,新胜村村民李某甲以沙场采沙期间造成新胜村土地流失拒不赔偿为名义与李某乙发生争议,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防止沙场继续营业并索要经济赔偿为名义将沙场内一台铲车开走,并指使同村村民于某某、朱某甲提供虚假证言,我局经审查于2016年8月16日下达不予立案决定,后沙场老板李某乙因病去世,在铲车原主人严某某多次索要下铲车始终未予归还,严某某报案至我局,经调查,查实李某甲强行开走铲车实际为伙同朱某某等人实施,并无其他**村村民参与,且在朱某某的介绍下李某甲将铲车进行抵押,获利10000元,后李某甲将铲车赎回后二次抵押给胡某某,获利20000元,现铲车经两次抵押后被变卖,铲车去向不明,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朱某某先后被列为网上逃犯,并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及2019年7月3日被抓获到案,2019年7月19日经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铲车价值33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某伙同李某甲强行开走铲车的事实不清,铲车的去向不清,铲车的最终处置、去向与朱某某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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