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开始,**镇居民朱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到赤峰市敖汉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订购烟花爆竹,在未取得烟花爆竹交通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从敖汉旗运输至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朱某某在敖汉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价格共268096 元;在巴林右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到烟花爆竹价格共238091 元;其中涉及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A 类产品礼花弹9枚,B 类产品37件(个), A 类烟花类制品价值7214 元,涉案价值总额达407607.5 元,以上烟花爆竹被朱某某储存在位于宝日勿苏镇十字路口北侧的仓库内,其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总含药量为3835.138 千克,其中, A 类、B 类烟花爆竹含药量为97.4 千克, C类烟花爆竹含药量为3738.038千克(其中未过期C类烟花爆竹含药量为3678.403 千克,过期C类烟花爆竹含药量为59.63 千克),超出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附限制存放量(150千克),且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不符合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汪某某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二被不起诉人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之前进货数量和储存数量不明确。根据现有证据二人属于超范围和超数量储存烟花爆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烟花爆竹不宜随案移送,已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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