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一外号叫“老刘”(未抓获)的男子介绍偷渡人员让玉某某(已起诉)从孟连县运送到**村,价格为2000元一人,玉某某又将偷渡人员介绍给朱某某(已起诉)运送,并为朱某某探路,收取费用500元。2020年06月21日晚,被告人玉某某与丈夫被不起诉人岩某驾驶云J****7牌照的白色皮卡车从**村去孟连县**市场买菜,6月22日的凌晨02时许,玉某某手机收到 “老刘”的短信称**市场有两个人要拉到**村。玉某某拨通了两名男子中其中一名男子的电话,叫二人过来**市场上车。十分钟后,欲偷渡人员周某某、杨某二人来到**市场,玉某某叫丈夫岩某去**市场路口把两名欲偷渡人员接到了同是从**村到孟连县买菜的朱某某车上。岩某将两名欲偷渡人员送到朱某某车上后,还告知二人将手机通话记录删除,手机关机,遇到检查不要讲话,之后岩某便与玉某某驾驶云J****7号牌的皮卡车从孟连返回**村。朱某某随后拉乘两名欲偷渡人员驾驶云J****6牌照白色货车往**村方向行驶。玉某某在通过**执勤点后打电话通报给了朱某某**执勤点的情况。凌晨3时30分左右,朱某某驾驶车辆经过**执勤点接受边防检查时,两名欲偷渡人员在车厢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朱某某对自己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玉某某、被不起诉人岩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自家中被抓获归案,朱某某、玉某某、岩某对自己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周某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玉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未遂)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岩某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云J****7号牌的皮卡车予以发还被不起诉人岩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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