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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公诉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瑞安市**工作,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为提取自己名下的公积金,通过他人发放的名片,向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虚假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同年3月4日,朱某甲利用购买的材料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瑞安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人民币190000元,未果。经核实,朱某甲提交的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中,有关平阳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内盖有“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均系伪造。

2019年4月19日,朱某甲主动至泰顺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扣押决定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交易流水、印章、印模、印章基本信息;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员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4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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