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5********,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业务员,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贵阳市**市场“胡子二手车行”任销售员期间,为增加业绩,通过张某某(另处)为外地客户及其它车商办理贵阳居住证凭证,以达到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二手车过户。2020年5月起以每张居住证5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为客户办理贵阳居住证200张,非法获利3000余元。
案发后,朱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