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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室,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3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现为海州分局)新海派出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03月0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汽车南站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以200元价格从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020年3月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汽车南站行李房检查时查处该证件。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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