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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CE700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环城路自西向东以42km/h-43km/h的速度行驶至亚太商务宾馆西侧路段,将前方同向行人张某某撞伤,造成张某某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后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5月9日双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朱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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