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初中,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乡**村人,家住本村,农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洞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晋L*****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孙堡加油站加完油后转向国道108线逆行时,与段某某驾驶李某某乘坐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段某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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