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0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湘******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搭乘其母罗某某由隆回县城往**镇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5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罗某某符合车祸致颅内出血引起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
1、2020年1月10日,死者罗某某的近亲属(丈夫、女儿、弟弟)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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