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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住东海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19时35分许,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东海县黄川镇金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好莱坞时尚广场门前路段,遇鲁某某站在车道内正在与同样站在车道内收拾水泥袋子的闫某某讲话,该车右前部与鲁某某发生碰撞,致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鲁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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