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湾**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鲁某某、儿子朱某乙、丈母娘王某某欲前往兰州市西固区金沟乡**村亲戚家,朱某甲沿西固区深湖公路往**村**社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约一公里处翻车,致车上乘坐的朱某乙、鲁某某、王某某受伤,朱某乙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西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乙、鲁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儿童身份通知单、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兰州公安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鲁某某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