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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0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枫生快速路新建区长堎镇南斯友好路匝道口进入南斯友好路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南昌L*****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案发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后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就民事部分的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之外,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另行向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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