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15时许,朱某某驾驶陕A****Z小型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10KM+800M(终南中队十字)处时,与由南向北张某某骑行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至张某某死亡。2020年3月30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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