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前进路交叉口北400米处时,碰撞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保险理赔之外赔偿被害方15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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