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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岳阳楼区**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沿望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洞氮红绿灯附近时,撞到被害人肖某某,导致肖某某受伤,四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即将肖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并经交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查证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肖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确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6月18日,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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