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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1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农民,现住慈溪市**镇**村**公路**号租**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豫NY****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慈溪市观附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塘路叉口附近,与被害人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张某某系颅脑外伤合并胸部外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 136 699.2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保险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呼气酒精检测记录表、协议书、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死亡证明书、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结婚证、户口薄、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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