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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被敖汉旗公安局处罚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曰16时10分许,朱某某驾驶蒙D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20km+500m处公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寇某某驾驶的蒙D6****、蒙DQ****挂号货车追尾相撞,致蒙D7****号面包车驾驶人朱某某受伤、乘车人朱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理朱某某。

本院认为,朱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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