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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现住淮南市凤台县**镇****室,凤台县河东经济开发区**单位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DU3442号越野车,在淮凤路八公山孔集藕塘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遇代某某及宋某甲从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由于朱某某疏于观察将过马路的行人代某某、宋某甲撞倒致伤,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拨打110及120电话报警,并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2月22日,代某某经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甲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21日,淮南市交警八公山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某、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接警经过、归案经过、谅解书、损害赔偿协议、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证人宋某乙、花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作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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