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鄂S*****重型自卸货车,从随县华润石材厂出来在华润石材厂与264省道交叉路口,与由青苔往万和方向刘某某(男,殁年65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径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10月23日,朱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朱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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