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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中专文化,送货司机,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8:1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S317由西往东行驶至祁东县黄土铺镇大胜村11组地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85岁)横过马路,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车未能及时避让行人,撞倒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随办案民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20年2月25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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