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道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夏某某,湖南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三轮助力车由道县县城往祥霖铺镇方向行驶,11时20分许,违章停放在207国道道县万家庄街道上洞社区打米厂附近的道路上,被无安全驾驶意识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撞上,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张某某受伤后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驶车辆逃逸事故现场。经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不注意行车安全,对此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酌情对朱某某减轻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