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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学院学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承载刘某某、陈某某二人,在行经仙游县242县道4KM+600M路段人行横道时,与行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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