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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豫D30***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镇***组路段,碾压朱某伊,造成朱某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和解。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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