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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现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0日17时09分,朱某某驾驶川CD****小型轿车在汇东路西干人行道“新区医院”门前路段倒车时,与行人叶某某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某受伤后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救治,2020年4月1日12时20分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死亡。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川联立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33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叶某某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伴肺部感染及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被鉴定人叶某某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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