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4********,汉族,文盲,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路**队宿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已死亡)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25日凌晨,朱某某载着倪某某驾驶无名自用船从二坝轮渡码头上方出发,将船往下水开拉网准备捕鱼。0时5分左右,河南固始顺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豫信贷15539”轮上行至此,在长江芜湖**道**路芜湖长江公铁大桥公铁桥施#5白浮下约200米处,距离上行通航分道边线约50米处航道处,两船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无名自用船翻沉,船上2人落水,其中朱某某自救上岸,倪某某落水死亡。经芜湖市海事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