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7时56分许,朱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搭载陈某某(系朱某某妻子,坐在副驾驶室)沿迎宾大道由坪岭往信丰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大道家豪花园门口路段时,因朱某某所用帽子被风吹落在三轮车后方,陈某某下车步行往车后方向去捡,因距离较远,朱某某遂往后倒车,想让陈某某少走一段路,朱某某未注意到陈某某的位置,在倒车时与陈某某发生相撞,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系朱某某妻子,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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