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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三发汽修厂路段,与陈某甲(搭乘人陈某乙)驾驶的川******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使摩托车倒地后陈某乙被川******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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