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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办事处******号。

    辩护人张晓康,贵州法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都匀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2月23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证驾驶贵J****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都匀市210国道驶入都独大道0公里加30米处路段时,该车左后侧轮胎碾压行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朱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死者有接触,但不能证实死者为朱某某驾驶车辆碾压致死,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依然未达到起诉标准,故本案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尚不能做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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