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上海华夏保险**区**路营业部外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某某,朱某甲驾驶浙J76****小型普通客车沿35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仙居县351国道子园湾隧道内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台州05****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4日死亡。经认定,朱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