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上海华夏保险**区**路营业部外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某某,朱某甲驾驶浙J76****小型普通客车沿35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仙居县351国道子园湾隧道内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台州05****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4日死亡。经认定,朱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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