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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6********,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开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川SU****小型轿车搭乘其翁母崔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从大竹县双拱镇往石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966公里500米(小地名:三二二)路段的一弯道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向道路左侧行驶并撞向路肩,致车辆受损并崔某某、张某某受伤,第二日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崔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川SU****号小型轿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第7条相关要求。2019年8月2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崔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承担被害人崔某某的医疗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取得了其近亲属谅解;与伤者张某某达成协议,积极支付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医疗费用,取得了伤者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本案死者崔某某儿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死者近亲属及伤者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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