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日18时5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涟水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洼路(盐河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东侧约50米路段处时,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张某某与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张某某在倒地后两分钟又被无名氏驾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无名氏驾车逃逸。张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5时左右在家中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鉴定:张某某系颅脑外伤术后长期昏迷卧床继发肺部化脓性感染死亡。涟水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不能查明朱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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