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7时20分许,驾驶苏JJ****重型半挂牵引车/苏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苏1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6KM+100M路段,与同向被害人何某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何某某于2020年2月3日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肢体多发性损伤后,因肺部感染、化脓性肺炎而死亡。盐城市盐都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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