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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未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50分,在司黄路文安县**镇**村赵某某家门前路段,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损坏,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获得了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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