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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常宁市**镇**村**组**号,于2020年11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常宁市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沿G356线由东往西行驶,途径常宁市盐湖镇新铺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某同向行走在其前方道路右侧,由于朱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湘******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右侧撞倒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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