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蒙古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赤峰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7月2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5月12日08时43分许,朱某某驾驶蒙DS****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镇内巴彦高勒路亚兴宾馆南侧巷道马路上由南向北行使至亚兴宾馆门口,因将制动踏板误踩成油门踏板,导致车辆失控与由东向西行使的刘某某驾驶的福田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经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5月21日07时54分死亡。朱某某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朱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积极救援、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蒙D*****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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