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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赣州市赣县区沙地镇**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沙地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村路段时,碰撞前方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施某某,造成施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器脏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在民事赔偿部分已协议一致,现已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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