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3653,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德江县青龙街道钟山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我院对朱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德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B2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东风牌自卸货车(车牌:川****)沿过桐线从长丰乡驶往德江县城。19时许,朱某某驾车行驶至过桐线172km+300m(小地名长丰乡**村*湾),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将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警民警。
德江县公安局对该次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朱某某没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及在夜间驾车没有降速行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没有责任。
经德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符合双大腿背面被撞击倒地造成胸部严重损伤,致心、肺功能障碍死亡。
2019年12月11日,朱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94岁)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8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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