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宁乡市人,户籍地湖南省**乡**屯**屯**村**组,现居住湖南省辰溪县**镇**路**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从辰溪县 **镇***驶往****方向,途经**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刮碰,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朱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整。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到对方的谅解,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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