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60********,汉族,**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乡**区,暂住广西南宁市**区**花园**栋**单元**房。因伪造公司印章嫌疑,于2018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谢某某,电话138********。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报案人许某某系认识多年的同事关系。2011年6月,二人合作共同出资取得深圳市**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室)的全部所有权,其中许某某占股90%,朱某某占股10%,朱某某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公司的市场业务工作。2012年4月10日,许某某将其持有lO%股份转让给许某某妻子,但继续保留公司总经理职务。2012年10月l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牟取私人利益,利用其职务身份,以“**”的名义与深圳市**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时称‘**珠宝’,以下简称‘**珠宝’)签订品牌手表代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朱某某代表的“**”一方负责供货,“**珠宝”负责销售同时需要支付“**”前期保证金40万元。该合同实际履行人为朱某某本人,其在“**”公章控制人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的公司印章加盖于合同上,该份合同后续亦未经过“**”追认。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利用其个人账户陆续接收了“**珠宝”支付的保证金共计40万元,又将其中l2.5万元作为回扣支付给“**珠宝”负责联系合同业务的员工刘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某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珠宝”退回了部分保证金,双方认可剩余债务35万元。随后“**珠宝”因朱某某未能继续偿还债务于2016年对其与“**”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2017年9月l8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账户余额58945. 22元予以强制划转。“**”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以公司印章被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及公安机关委托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鉴定意见均确认朱某某与“**珠宝”签订的代销合同上所加盖的“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