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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1********,汉族,中专文化,新昌县**托幼中心员工,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通过支付报酬让戴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伪造新昌县**托幼中心工作人员朱某某、盛某某、张某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各一本,许某某身份证一张,张某某浙江省诸暨市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一本。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联系李某某、戴某某伪造盛某某教师资格证书一本,同年3月,盛某某教师资格证书尚在制作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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