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通过支付报酬让戴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伪造新昌县**托幼中心工作人员朱某某、盛某某、张某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各一本,许某某身份证一张,张某某浙江省诸暨市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一本。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联系李某某、戴某某伪造盛某某教师资格证书一本,同年3月,盛某某教师资格证书尚在制作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