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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人,身份证号码2311211996********,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委。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人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通过QQ聊天软件,非法出售他人的QQ号,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目前无法认定朱某某出售的QQ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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